新昌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体育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教育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体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体育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教育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其责任:
(一)所承办的案件,违反办案程序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申诉并经立案调查认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案件;
(三)所承办案件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应当立案查处而不予立案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六)伪造证据或制造虚假案情、事实的;
(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八)故意泄露案情或更改材料的;
(九)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予追究的教育体育行政过错行为。
第五条 由于负责办案人员捏造或谎报案情等原因,致使审核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由于案件审核批准人对案件中的差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同时追究审核批准人、办案人的责任。
第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过错显著轻微的,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没有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发生过错的;
(二)过错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全年发生两次过错,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第九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执法过错由所在单位负责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由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处。
第十条 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可责成其办事机构立案调查,调查应合法,客观,全面,并应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凡发生执法过错的,办案人和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向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查明情况后,再报领导小组。对故意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从重查处。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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