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教体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8.《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9.《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
1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
1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1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1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1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1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18.《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19.《〈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20.《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六条
2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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